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此时,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尚未获得最终裁定,因此需等到纠纷解决之后方可进行产权证书的颁发。对于拥有产权争议的房屋而言,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获取该房屋的《产权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人故意隐藏其正在接受司法程序或已由房地产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这个事实,试图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的话,这样做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