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首先,如果该物业的所有权目前仍在开发商手中且尚未转让给物业买受人,那么相应的物业服务所需的费用应该由建设方来承担。其次,若因为业主方面的个人原因导致房屋延期交付,那么此时物业服务所需的费用便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支付。再次,若由于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致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相应的物业服务工作,那么这段时期内业主无需交纳任何与物业相关的各种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