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尽管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这些措施均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但它们与通常意义上的羁押并不能完全等同视之。实质性的羁押原则意义上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特定场所内,并予以严格管制。然而,在此期间,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自由地生活在社会环境之中,但他们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个人情况,以及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都无法视为真正意义上的羁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