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与羁押的区别,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羁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所能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能够顺利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在特定场所内,通常为看守所,以此来防止他们逃脱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取保候审与羁押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不可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算一审吗
实际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仍然存在着被拘留乃至逮捕的可能性。
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被收监,这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且实际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将会被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中国刑法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与羁押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措施得到了广泛运用。取保候审是指允许涉嫌犯罪或者被告在未被正式逮捕的状况下,充分参与到相关诉讼环节之中,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以及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相较之下,羁押则是将人身予以限制,拘押至特定的监管场所,以此来防止疑犯试图规避司法程序或者再度从事违法行为。虽然二者的运作原理各有差异,但是不能够将其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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