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明文规定的内容,协助、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相关赔偿金归属问题尚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指出。通常而言,此类赔偿金应依法送还至受害者本人或用作补偿受害者因该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实际操作中关于退还的方式与数额,则需依照具体案件情节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另行决定。若涉及到多名受害者,赔偿金的分配可能须按各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比例对应补偿。若赔偿金额无法全面覆盖所有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则可能需参照受害者的损失比例进行合理分配。若赔偿金额超出受害者实际损失,则可能需遵循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如何分配。因此,赔偿金最终归属问题需视具体案情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