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并不应该去除病假工资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经济补偿金乃是依据劳动者于所在单位中所从事的年限及所得的薪资水平等相关因素所进行核算而来。而病假工资亦可被视为劳动者应得之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时,理应将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所有工资收入纳入考量范围之内,除非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达成的特殊协议,明确将病假工资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