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借款人为求债务拖欠问题而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一旦担保人接受并承担该职责后,他们需优先借助法律手段向借款人追索欠付款项。若借款人依然拒绝偿还欠款,那么担保人便可向法庭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此时通常要求担保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人能够支付但却故意拖延付款这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