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侵害商业机密行为的确认和判定,一般会遵循如下关键性的衡量指标: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该信息必须具备高度的秘密性,也就是说,它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
其次,该商业秘密还必须具有极其显著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持有方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
此外,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其持有方也需要确实采取了充分且合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该秘密信息不会被泄露出去。若有任何第三方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使用甚至公开宣扬这些商业机密,那么便可视为侵权行为已经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