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事件中,通常由各地区级别的医院协会以及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内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医院协会肩负起首次责任鉴定之重任。
然而若当事人对上述首次鉴定结果心有疑虑,可向所在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医院协会提出再次鉴定请求。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