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为履行相关义务及法律程序,未成年人所欠下之债款通常会由其法定监护人从该未成年人身处之财产中进行偿付,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通常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然而,若监护人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那么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便可适度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