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对员工做出终止聘用的决定,此时将担负起应尽的赔偿义务。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适当数额的经济补尝费。具体如何计算?
首先,以劳动者自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以来的服务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支付其相当于一个月工作薪酬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将视为已达到一全年度的工作期;
至于不足六个月的服务期限,视情况而定给予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然而,若该终止决定系基于非法理由所作出,那么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