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案件,通常情况下,各地级市的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接受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均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任。而如若遇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医疗事故争议,则由该地区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再次鉴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当涉及到疑难、复杂且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亦有权组织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