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撤案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如果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犯罪事实存在,那么案件便可以被撤回;若被告所涉及到的行为,其程度轻且对社会危害性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被视作为犯罪,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撤销此案;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设定的诉讼追诉时限,司法机构同样有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果被告已经通过国家特赦令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免于刑法处罚权,那么该案依法应当被撤销;若被告或原告因故身亡,亦可视为撤销案件的合法合理理由之一;还有诸如其他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出现,也都可以成为撤案的充足条件之一。因此,案件的终止或撤销,即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