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刑事案件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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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条件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合理和及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撤销刑事案件的条件

一、撤销刑事案件的条件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对于刑事案件的撤销设置了一定的条件,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六项条款中的任意一条便可实现撤销审理的结果。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未被视为犯罪者;

2、对于犯罪行为,若其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则认为可以不予追究;

3、依据国家特别赦免令,依法被免除刑罚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应由受害方提起诉讼的犯罪事件,如因未告知或撤回告知而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者;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

6、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撤销刑事案件后重新立案

实际上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一十四条中的明确规定,若属于原告在自身自愿撤诉或人民法院按照撤诉方式结案之后,仍然以相同的诉讼请求递交新的起诉状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依法受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原离婚案件已经由原告自行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且未出现新的情况和原因,那么自撤诉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再次提出起诉,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受理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刑事案件的撤销,我国法例明定以下几种法定条件:首先,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者,可不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置;其次,当犯罪行为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应予以撤销;再次,若犯罪分子获得特赦令而免于刑罚处罚,则该案也应予以撤销;此外,如果某项犯罪行为仅能由受害人提起诉讼,但受害人未提出或撤回诉讼请求,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案亦应予以撤销;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那么该案也应予以撤销。以上种种条件的设定,旨在保证刑事审判过程的公正、合理以及及时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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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律师解答: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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