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销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存在不能成为犯罪的事实;某些行为虽然性质严重但是其所产生的危害却并不足以被视为犯罪;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限期;得到特赦令免于被追究刑责者;犯罪嫌疑人身亡;以及根据其它法定义务的豁免;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侦查后,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然而并非由原先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话,便需停止针对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而不能简单地取消案件的立案登记;
对于那些涉及轻微家庭暴力的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受害人向侦查机关递交了书面的申请,表示不再要求公权力介入或者希望将之调整为自诉案件时,在经过仔细审查确认,确认这些申请确实是由受害人本人主动提出的;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当某位犯罪嫌疑人愿意诚实且详细地交代其所参与的犯罪活动内容时,并且这些交代具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或者案件还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问题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也是可以选择撤销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撤回起诉有要求吗
首先,刑事案件撤回起诉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
(1)法庭审判过程中,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2)第二种就是补充侦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内依然达不到让法庭恢复审理的条件,这时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其次,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撤案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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