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事务中所引发的纠纷中,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以后,行政主体是否仍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需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来判断。例如,倘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程度较低,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构所秉持的处理准则相契合的话,那么这类事件也许就不会受到处罚了。但是,如果这个违法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或是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平安等重要领域,即使当事人之间成功达成和解协议,行政机关也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