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法院允许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如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群体:
第一类是指其涉嫌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有能力独自面对并承担附加刑责的人员;
第二类则是指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人员;
第三类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指在羁押期限结束时,案件仍未得以审理结案,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进行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