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债权人的权益是合法的,而且是有效的,那他对债务人的债务也是有道理的,而且这个债务也已经到了应该还钱的时候!但是有些人就是不肯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说,欠债的人不去讨回自己的债务,那就叫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了。这种行为可是会伤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是只属于他们自己的那种权力比如因为有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等,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不能越俎代庖去替换成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