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事宜既可经由法庭进行判决,亦可采用庭外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若两造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离婚,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在深入细致地审核案件全貌之后,针对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财产分割分配及子女抚养监护等实质性问题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往往会以书面判决的形式予以公布。
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于诸如驳回起诉申请、拒绝立案受理等涉及程序性事项的问题,则通常会采取裁定的方式加以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