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医疗事故鉴定文书应在受理案件的当日起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若案件情形较为复杂且需要延期处理的,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此举旨在确保对医疗事故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及准确无误地判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