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的工伤认定书后,便可开始报销医疗费了。请牢记,单位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待社保局将结果告知并收到相关医疗资料后,即可前去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若此时得到了工伤认定书,即使还未进行伤残鉴定,也不妨先行前往报销,稍作等待得出结论后,再申请伤残待遇也是来得及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您取得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后,便可着手申请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在此过程中,务必保证贵司在受到工伤伤害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一旦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最终核定结果并收到了与之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那么您就可以顺利地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即便在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您仍然有权利先行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然后再行申请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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