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程项目之内部承包在特定情况下属于合法范畴。若内部承包能够满足以下所述之条件要求,其一般会被判定为合法行为:
其一,承包方必须系企业机构内部员工及与发包单位之间缔结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
其二,初判之下,发包方需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切实有效的管控力、监督权以及技支持力量;
再者,承包方应严格遵照发包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资金资源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若内部承包实则以非法转包或挂靠之名行之,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