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存在聊天记录对强奸予以承认这一情况时,其虽有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但一般而言,不能单凭此项聊天记录便径直作出判刑决定。聊天记录可充当辅助性证据,不过仍需综合其他各类证据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诸如现场物证、证人证言等。若聊天记录的内容清晰确切,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其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将会大有裨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