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青岛市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原地安置的住户而言,根据被拆迁套内空间所占据的面积(不得少于等于25平方米)及公共区域的面积10平方米为基准,经过公摊面积与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的比例计算后确定。如果是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则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三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2)对于选择以货币形式补偿的住户来说,其计算方式为:上述已经得出的应补偿面积乘以征收区域新建成品商品房市场价格,以此作为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