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污染环境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它并非仅仅局限于结果犯的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律例而进行某种活动,例如排放、倾倒或处理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有害物质,从而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的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实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而是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换言之,即便尚未产生明显的实际危害后果,但是如果行为的性质及其程度已经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甚至破坏,那么行为人仍然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污染环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