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司破产导致欠款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事宜,实际上这两者属于两项独立且互不关联的法律问题。对于公司破产后产生的债务问题,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破产清算制度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解决。具体而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将首先对涉及员工的薪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的款项进行优先偿还。
然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则需要具备一系列特定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连续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
同时,该员工作为非自愿情况下被解除或终止雇佣合约等等。若上述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失业人员便有权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前往负责受理本单位失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请求。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