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资本无法覆盖全部负债之时,破产企业往往需依照破产法规则做出对应处理措施。
首先,该企业可向法院提交破产清偿申请,法院会根据法律程序赋予其破产管理人职务以监管企业资产与经营活动。在全面深入调查并核实企业财务状况之后展开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目的便是通过变卖、转让等方式将企业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潜在价值转化为现金,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将这些资金按顺序公平地分配给各个债权人。以如此方式进行的财产分配,其优先次序是由国家司法判决明确规定的:首要支付的是包括破产费用与其他共益债务在内的必要成本;在此基础上,依次支付拖欠员工的薪资报酬、社会保障基金、法定赔偿金等项目;随后,将资金用于偿还欠缴税务款项;
最后,剩余部分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