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环境污染罪行中,承担起直接责任的犯罪人员通常存在以下几种行为特征:
首先,他们可能会违反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擅自排放、倾倒或处置具有放射性、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性质的物质。
其次,他们亦可能无视相关部门的许可证颁发要求,抑或是未能按照既定的环保程序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从而导致空气、水体和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此外,有些犯罪人员可能明知他人的不法行为将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但仍然选择忽视,甚至是参与其中,或是为该类活动提供便利或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