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驾照被吊销通常属于一种行政惩罚措施,若您对此类行政惩处持有异议,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明确规定: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扰了自身合法权益,皆有权力根据该法向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