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凡是涉及到为特定个体或团体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军事机构等法人实体或是个人,均有义务担任扣缴义务人的角色。对于此类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需按法律规定,向支付个人劳务所得、股权收益所得等各种形式的收入者,代扣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具体而言,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以下十种类型的个人收入所对应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一类包括:
(1)个人从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等处获得的薪资和岗位津贴;
(2)个人从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的企业处获得的经营收益;
(3)个人因提供服务而获取的薪酬;
(4)个人因其著作成果获得的版权费用;
(5)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专有权利使用费;
(6)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
(7)股票交易产生的股息和红利;
(8)个人可出租的财产租金收入;(9)个人转让财产所得的款项;以及(10)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需要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