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有重大生产事故在工厂内发生,该企业的首要负责人即应当被视为安全生产的首当其冲责任者,并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地,如果事故责任方的主要负责人曾遭受过刑事惩罚或撤职处分,那么从其服完刑期或接受完处分之日开始算起,五年之内将不得再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务。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