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导的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应为两个月以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因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定情形,可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三个月,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获批后方可进一步延长审期。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于看守所长达一年以上而法院尚未对其作出裁决,这很可能是由于案件错综复杂、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况。在此类状况之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询问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如认为审理期限过长,他们有权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或者要求法院就延期审理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若法院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判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