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各自所具备的优势问题,我们并不能够武断地判定哪一个更为有效。事实上,劳动监察作为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在劳动者提出申诉后,若接受劳动监察机关的调查核实过程并作出决策时,决定便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劳动仲裁则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展的一种司法性质的活动,其作出的裁决并不必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若双方存在异议,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