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股东欲解除公司与其签署的股东协议,此流程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得以实现。
然而,当股东有意出售股权予公司以外的人士时,须经过其余股东人数过半以上予以赞同。在这一环节中,股东需以书面形式通告其余股东自己欲转股事宜,并且等待他们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的回复。
如若超过这个期限,其余股东仍未给予明确回应,则应被理解为已然投票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