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发生倒塌、塌陷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责任方将由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除非这两个部门能以证据证明在建造过程中并无质量上的缺陷。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且存在其他责任人的话,他们可以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诉赔偿。同样地,如果责任是因为建筑物、构筑物等基础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为缘故引起的,那么这些人也需要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