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有意终止购销合约,应首先行使催告之权利。在催告期届满之后的第三个月份内,倘若发展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交房工作,购房者便可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即满足两个路径:一为发展商严重逾期未予交房;二为经催告后历经三个月仍未实现交房承诺。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日期起计,三个月后正式生效,直至一年后终止,即解除权的有效期限为整整一年。在此期间内,购房者均有权随时通知发展商解除合同,但若超过一年期限,则将永久性地失去解除权。对于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依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