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在仲裁以及诉讼程序中,均应当遵循调解的基本原则。(一)关于行政处理方式。从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后发现,涉及到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金发放纠纷等三类纠纷,都应该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而非将其视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二)关于司法救济方式。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如果不考虑各类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差异,而是将其统一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且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做到清晰、具体。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缴金额是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进行计算的,然而由于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总额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当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中很难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具体数额、补交期限等内容逐一明确。其次,判决的执行难度较大,因为社会保险纠纷具有其独特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