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搜查程序中,见证人的数量必须达到两位或者两位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搜查行为须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侦查权力的机构和组织中的侦查人员负责实施。在严格遵守的情况下,执行搜查职责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低于两人;并且在开展搜查行动之前,他们需要向被搜查对象展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者有权利拒绝接受搜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