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配偶一方所负之债,其另一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还款责任,这取决于特定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估。若所述债务乃配偶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则此种情形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用途,则此种情况下,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即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