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有实质性质量问题,则可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处理方式。如果保修期尚未到期,开发商必须承担起修复工作的责任。若业主选择自费进行维修,相关维修费用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然而,针对可能出现的其它类型质量问题,需依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指出,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种诉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负有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导致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