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1条建筑工程分承包规定阐明了以下三项原则:
首先,承包单位被严格禁止将其所承包的全盘建筑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之后,打着分包的旗号,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个体或法人;
其次,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工程分包方时,必须极其谨慎,不可委托不具备相应资历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合作;
最后,分包单位同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他人。
第2条建筑工程分承包规定明确指出:总承包单位应亲自完成大部分施工工作任务,但对于承包工程中的某些特殊项目,有权选择具有相关资信证明的分包单位来协助施工。
然而,这种行为必须受到建设单位的认同,并且只能发生在总承包合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
第3条建筑工程分承包规定强调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权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具体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二是从总承包单位的立场出发,为了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必须对抗任何妨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因素,反对任何形式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4条建筑工程分承包规定列举出重要的一点:总承包单位在向其他单位分发建筑工程时,需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和分包单位负有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分包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要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