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被规定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
然而,如果因案情过于错综复杂而导致无法按时审结,则需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特别批准,方可延长审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总计延长的时长不能超出十五个工作日之界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劳动仲裁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那一刻起,至多可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