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故生非”在寻衅滋事罪中,通常指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
以下一些行为可能构成借故生非:
1.?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比如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轻微碰撞或言语冲突,便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
2.?毫无缘由地故意找茬,比如在饭店用餐时,仅仅因为对服务员的服务稍有不满,便大肆闹事,扰乱饭店正常经营秩序。
3.?以一些微不足道或牵强的理由,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借故生非”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