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裁定做出之后,倘若发现存在任何尚未分割处置的公共财产,自该部分财产被识别之日起三年之内,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若有一方以仍有未处理的公共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经过严格审查,确认这些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曾涉及到的公共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类财产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