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抵押发生于时间在前、租赁行为实施在后的情形下,一般的法律规定都是允许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然而,当进入执行环节,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其抵押权之时,这样的执行举动势必对原有的租赁关系产生冲击和影响。举例来说,已设定抵押之标的物可能会按照法律程序被公开拍卖或者实行变价处理以用于偿还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此时新的所有权人将不受原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的限制与约束。
然而,假如承租人和出租方所订立的租赁合约并不妨碍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那么在一定期限之内,租赁关系仍有可能得以延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