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私人之间房产纠纷的妥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双方进行充分而有效的磋商;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或不满结果时,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乡镇级行政单位出面解决相关问题;如对此乡镇级行政单位作出的处理方案仍持异议,当事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期间,无论何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房产原有状态以避免争议升级和矛盾扩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