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产,那么便构成了延期交房的行为,这无疑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防止因此类事件导致的自身利益严重受损,购房者通常会向法院申请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然而,对于此类逾期问题的处理亦有着一定时限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书面催告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房产的交付工作,则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通过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的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同时,在催告函发出后,若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内完成房产交付,购房者即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