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情况,买受人拥有合法权利向其索要违约金,或者要求给予赔偿损失。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建议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充分积极的协商沟通,以期尝试达成共同的违约金赔偿方案。若无法妥善解决争议,则须尽快着手搜集与之相关的事实依据,为可能的起诉做足充分准备。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支付,如开发商及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应按事先约定的具体数额或者损失赔偿的核算方式执行。但需注意,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远低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均可请求降低或提升。倘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约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经权威认证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