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总价未超过3%的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实际成交额进行结算;若实际成交金额超出此范围,则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买卖合同,卖方需向买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反之,如果买方愿意继续执行该合同,那么就需要按照面积误差比例与预定价格的关系来决定应当由哪方来弥补差额部分、由哪方独自承担这笔费用、由哪方将款项退还给对方,或者是双方共同分担并退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