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有权向其所在地区的同级别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若在裁决下达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对结果感到不满或者有异议,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件处理中,根据纠纷引发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的区别,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均有机会作为诉讼一方提出申诉,并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拆迁人而言,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